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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生态城市建设的发展历程
作者:付娆  陈洪波  潘家华 来源:《中国城市发展30年》 添加日期:11年03月28日

       中国生态城市建设的全面推进始于2003年,但有关生态城市的理论研究和城市生态环境治理的探索可以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中国生态城市建设是伴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工业化和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带来的城市环境日益恶化和人口、资源与环境矛盾日益加剧而产生的,经历了认识逐步深化、解决具体生态环境问题到全面建设生态城市三个阶段。

       (一)认识深化与理论摸索阶段

       在城市化过程中,城市发展与生态环境以及与人的发展之间的冲突日益凸显。第一,以城市为中心的人口聚集带来持续的资源消耗、环境污染、用地紧张、住房短缺、供水不足、基础设施滞后等问题;第二,交通拥堵以及由此带来的出行成本增加、交通安全、交通能耗与环境污染等问题;第三,城市化加快对水资源、土地资源、生物资源、矿产与能源等的供给造成了巨大的压力;第四,城市化过程中出现的水环境污染、空气污浊、噪声污染、垃圾包围、温室效应、酸雨危害、毒物及有害废弃物扩散城市污染问题;第五,不恰当的规划和建设导致城市历史文化和地方特色的遗失等问题。

       20世纪70年代以来,以城市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现代生态学的理论和方法来研究城市,逐步形成了现代意义上的生态城市理论体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实施“人与生物圈”(MAB,Man and Bio)研究计划中提出了“生态城市”的概念,最早提出了从生态学的角度用综合的生态方法来研究城市问题以及城市生态系统的思路。把生态城市定义为“从自然生态和社会心理两方面去创造一种能充分融合技术与自然的人类活动的最优环境,诱发人的创造力和生产力,提供高水平的物质和生活方式”。这一概念的提出旨在建设一种人类理想的居住环境,体现了人类生态文明的觉醒。

       中国当时的城市化水平还很低,城市化过程中的生态环境问题还未显现,但中国于1971年积极参与了联合国“人与生物圈”(MAB)研究计划,参加了该计划的国际协调理事会,并当选为理事国。1978年城市生态环境问题研究正式列入国家科技长远发展计划,许多学科开始从不同领域研究城市生态学,在理论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1978年建立了中国MAB研究委员会,1982年8月28日在第一次城市发展战略会上提出了“重视城市问题,发展城市科学”的主张,并把北京和天津的城市生态系统研究列入1983~1985年的国家“六五”计划重点科技攻关项目。1984年12月在上海举行的“首届全国城市生态学研讨会”,可以看做中国城市生态学研究、城市规划和建设领域的一个里程碑;同年成立了中国生态学会城市生态专业委员会,为推进中国生态学研究的进一步开展和国际交流开创了广阔的前景。1986年江西省宜春市提出了建设生态城市的发展目标,并于1988年初进行试点工作,这可以认为是我国生态城市建设的第一次具体实践。宜春市的城市规划与建设应用环境科学的知识、生态工程的方法、系统工程的手段、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在市域范围内调控自然、经济、社会的复合生态系统,宜春市的生态城市建设理念开启了我国生态城市建设的探索之旅。

       (二)城市生态环境整治阶段

       中国生态城市建设的实践是从具体的城市生态环境问题整治人手的。1988年7月,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发布《关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决定》,指出“当前我国城市的环境污染仍很严重,影响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为了推动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深入发展……使城市环境保护工作逐步由定性管理转向定量管理”,将城市环境的综合整治纳入城市政府的“重要职责”,实行市长负责制并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制定了包括大气环境保护、水环境保护、噪声控制、固体废弃物处置和绿化等五个方面在内共20项指标进行考核。可以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考核”是我国城市建设思想发生转变的开始,开始认识污染防治以及生态环境建设在城市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为了提升城市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从单纯的环境问题整治提升到城市生态环境建设。“九五”期间,我国制定了《国家环境保护“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提出城市环境保护“要建成若干个经济快速发展、环境清洁优美、生态良性循环的示范城市,大多数城市的环境质量基本适应小康生活水平的要求”,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1997年决定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先后有30多个城市被命名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为全面推进生态城市建设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生态城市建设全面推进阶段

       2000年,国务院颁发了《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明确提出要大力推进生态省、生态市、生态县和环境优美乡镇的建设。生态省(市、县)建设,就是以生态学和生态经济学原理为指导,以区域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创建工作为手段,把区域(省、市、县)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环境保护三者有机结合起来,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统一推进,努力消除现阶段条块分割、部门职能交叉、相互掣肘的管理体制弊端,将区域(省、市、县)可持续发展的阶段性目标时限化、具体化、责任化,把区域小康社会建设的宏伟目标转化为扎实的社会行动。2003年5月,国家环保局发布《生态县、市、省建设指标(试行)》,根据可持续发展三大支柱的内涵,从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进步三个方面制定了生态省、生态市和生态县建设指标体系,对生态城市建设的评价标准做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2006年,先后制定了《全国生态县、生态市创建工作考核方案(试行)》和《国家生态县、生态市考核验收程序》,对生态城市建设、验收、评价、考核等工作提供了具体的考查标准和有力的政策指导。2008年1月对相关指标进行了修订,以期在实践工作中更具指导性和操作性。

       自此,生态城市建设在全国全面展开。截至2008年11月,全国已经有海南等13个省区提出了建设生态省的奋斗目标,有150多个城市提出建设生态城市的设想,并由相关科研机构协助编写了生态城市规划,开展生态城市建设。由此,国内生态城市建设初步形成以各级行政区域为主体的梯级体系,呈点线面相结合、齐头并进的建设格局。其中,开展生态城市建设的城市涉及县级市、地级市、副省级市以及直辖市,其各省分布情况如下表所示。

开展生态建设的城市

       在这些生态城市建设过程中,经国家环保总局考核、公示和审定,江苏省张家港市、常熟市、昆山市、江阴市、太仓市以及山东省荣成市被评为国家生态市;上海市闵行区、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被评为国家生态区;北京市密云县、延庆县和浙江省安吉县成为国家生态县。国家级生态建设示范区为相关城市的生态建设提供了很多可自借鉴的实践经验。

节选自《中国城市发展30年》第24章第一节

录入:胡雁霞 责编:钟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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