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昌乐县城新城街一商户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被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罚款1万元。 从5月23日开始,昌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市容环境综合整治行动,按照还路于民、还靓丽环境于民、还清洁空气于民的思路,对城区存在的乱贴乱画、乱摆乱占、乱停乱放、乱扯乱挂、乱扔乱倒等行为进行清理。在此过程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容二中队执法队员发现,在县城新城街沿街,某商户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作为门店招牌,广告牌长23米,宽7米,总面积达160多平方米。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向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广告设置的位置、规格、色彩及效果图等资料,经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该办法第五十一条同时规定,未经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城镇容貌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该商户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违反了法律规定,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其位于县城主干道,且面积非常大,昌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下达了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以后,该商户主动到银行缴纳了罚款。
昌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醒广大经营业户和市民朋友,设置户外广告、门头牌匾,必须经审批同意,按照确定的规格、样式、材质、颜色制作,并在指定位置悬挂,否则,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依法予以处罚。